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我打算和对象结婚,听说有一些疾病是不应当结婚的。我想知道具体是哪些疾病,要是对象有这些疾病,那我们还能不能结婚,会不会对婚姻有什么法律上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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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概念经历了重要的演变。 过去,在旧《婚姻法》中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在实践中,这一表述存在一定模糊性,因为医学上对于何种疾病属于“不应当结婚”并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不同时期、不同医学认知下,范围也有所不同。比如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在以往可能被认为是不适合结婚的疾病。 不过,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情况有了重大改变。《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意味着,现在没有绝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要双方知情且愿意,即便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也可以结婚。但如果患病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晓后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后,婚姻自始无效,双方的关系视为同居关系。同时,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以弥补其因对方隐瞒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所以,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健康状况尤其是重大疾病情况如实告知对方,这样才能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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