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协议需要带些什么手续?
在我国,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需要按照法定的手续来办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办理离婚协议所需的手续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首要步骤。
其次,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些材料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基本要求。
另外,办理离婚登记还需要经历一定的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联)》(联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总之,办理离婚协议手续,不仅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准备好相关的证件和材料,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离婚冷静期等步骤,最终才能完成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在整个过程中,建议当事人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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