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味着什么?


在法律中,“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和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诉讼时效等密切相关。“知道”指的是债权人实际知晓某一事实,比如债权人直接收到了债务人破产的通知,那这就属于知道债务人破产这一事实。而“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就是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情况,债权人是有能力知晓相关事实的,即使他自己声称不知道也没用。比如债务人已经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了债务重组的公告,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是能够看到这个公告的,法律就会认为债权人应当知道债务重组这件事。 这一概念在很多法律场景中都有应用,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诉讼时效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就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另外,在合同撤销权方面也有涉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中都对债权人的权利有着重要的影响,债权人需要关注自己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事实,以便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