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担保人又有保证人意味着什么?
我在处理一笔债务关系时,发现合同里既有担保人又有保证人。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同时存在到底是什么意思,他们各自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对债权人、债务人和他们双方又有什么影响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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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既有担保人又有保证人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清晰了解两者的概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担保人的概念。担保人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这里的担保方式有多种,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而保证人则是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在既有担保人又有保证人的情形下,需要看他们之间的约定以及具体的担保方式。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比如约定了各自承担的份额、顺序等,那么就按照约定来执行。例如,约定担保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明确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先由抵押物来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或者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选择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这对于债权人来说,增加了债权实现的保障。对于担保人或保证人而言,他们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假设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其代为支付的款项。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担保方式在实现权利的程序和条件上也有所不同。比如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来实现债权。而保证担保则更多地依赖于保证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总之,既有担保人又有保证人的情况,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该仔细审查相关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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