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推翻公证遗嘱?


要推翻公证遗嘱,首先得了解什么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在以往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不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它依然是具有很强证明力的遗嘱形式。 要推翻公证遗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证明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等,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所立的公证遗嘱就是无效的。比如老人在立遗嘱时已经处于重度老年痴呆状态,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主张遗嘱无效。 第二,证明遗嘱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能有证据证明遗嘱人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那么该遗嘱是可以被推翻的。例如有证人能证明在立遗嘱现场有人对老人进行威胁、恐吓等。 第三,证明遗嘱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遗嘱内容涉及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老人在遗嘱中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分配,这部分内容就是无效的。 第四,证明存在新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有证据证明老人在订立公证遗嘱后又订立了新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可以根据新遗嘱来处理遗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若要推翻公证遗嘱,通常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决。在整个过程中,关键是要收集到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