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意味着什么?


要约失效,简单来说,就是之前发出的要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也失去了通过承诺使合同成立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讲,要约失效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首先,对于要约人而言,其不再承担按要约内容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义务。举个例子,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当这个要约失效后,甲就没有必须按照要约内容从乙处购买货物的义务了。 其次,对于受要约人来说,其不能再通过简单的承诺来使合同成立。假如乙收到甲的要约后,在要约失效之后才作出承诺,那么这个承诺就不能直接使合同成立,而只能视为一个新的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当要约被拒绝时,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按照要约内容订立合同,此时要约自然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卖车的要约,乙明确表示不买,那么这个卖车要约就失效了。 要约被依法撤销也是常见的要约失效情形。要约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要约。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个购买货物的要约,但在乙作出承诺之前,甲依法撤销了该要约,那么这个要约就失效了。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也会失效。如果甲给乙发出要约,并规定了乙必须在10天内作出承诺,10天过去了乙没有任何表示,那么这个要约就失效了。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相当于受要约人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也就失效了。比如甲要约以100元的价格卖货物给乙,乙回复说要以80元购买,这就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对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无论是要约人还是受要约人,都应当清楚要约失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商业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