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重要权利,它关乎着我们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人格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权利,这是最基本的人格权,它保障着我们的生命不被非法剥夺。身体权强调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则保障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健康。 其次是姓名权和名称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名称权主要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它们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再者是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还有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最后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