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退税说明什么?
工资退税是指个人在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后,经过年度汇算清缴,发现多缴纳了税款,从而获得税务机关退还多缴部分的情况。这一现象可能说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可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的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若全年收入未达6万,却在某些月份预缴了个税,就会产生退税。例如,某员工上半年工作几个月后失业,全年收入仅4万元,但上半年每月预缴了个税,年度汇算时就可申请退税。
其次,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税前扣除相应费用。若纳税人在预缴时未申报,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就可能出现退税。比如,纳税人在年中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但预缴时未申报,年度汇算申报后就会退税。
再者,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例如,某员工年中入职新单位,新单位在计算预缴个税时,未累计其之前月份未扣除的减除费用等,导致多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时可申请退税。
最后,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或者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在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而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若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就会产生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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