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出现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在认定危险驾驶时,主要的证据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物证,这包括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物品和痕迹。比如在醉酒驾驶的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样本就是重要的物证。检测机构会对驾驶员的血液进行检测,以确定其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醉酒标准。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而这个血液样本以及检测结果就是认定醉酒驾驶的关键物证。 其次是书证,它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例如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这些可以证明驾驶员的身份以及车辆的相关信息。此外,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记录、车辆的行驶记录等也属于书证范畴。这些书证能够反映驾驶员的驾驶资格、车辆的行驶轨迹等信息,对于判断是否存在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形式。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提供证词的人。在危险驾驶案件中,证人可以是现场的其他驾驶员、乘客、路人等。他们可以提供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情况,比如车辆的行驶速度、驾驶状态等。证人的证言能够从不同角度还原案件事实,为认定危险驾驶提供有力支持。 视听资料同样不可忽视,它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例如路口的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视频、行车记录仪记录的画面等。这些视听资料可以直观地展示车辆的行驶过程,包括是否存在追逐竞驶、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 最后是鉴定意见,这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在危险驾驶案件中,常见的鉴定意见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车辆性能鉴定等。这些鉴定意见是基于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得出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对于准确认定危险驾驶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