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有名合同有哪些?


在民法典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特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民法典规定有名合同,主要是为了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提供较为明确的规范,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秩序。 首先是买卖合同,这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有名合同之一。它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供电(水、气、热力)人向用电(水、气、热力)人供电(水、气、热力),用电(水、气、热力)人支付费用的合同。这类合同具有公益性、继续性等特点,民法典中对供电人的供电义务、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等都有详细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对借款合同的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都有规范,以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同时,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等权益。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关系,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这是民法典新增的有名合同,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所以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在物流行业中应用广泛。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它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负担。 居间合同(现在民法典称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