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中不签字会怎么样?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不签字”的情况较为多样,下面我们来分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是在接受询问或讯问笔录时不签字。公安机关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或讯问,并制作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这意味着即使不签字,笔录依然可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侦查人员注明情况后,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不会因当事人不签字而丧失。不过,不签字也能保留自己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态度,后续若能证明笔录与事实不符,也可对其证明力产生影响。 其次是对鉴定意见不签字。在故意伤害案件中,通常会对伤者的伤情进行鉴定,以确定伤害的程度,这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经审查,发现有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等情形的,应当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签字,表明其对该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此时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但不签字本身并不直接否定鉴定意见的效力,若没有合理理由和证据支持重新鉴定的申请,原鉴定意见仍可能被作为定案依据。 再者是对处罚决定书不签字。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会收到相应的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被处罚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处;也可以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所以,不签字并不影响处罚决定的生效和执行。 总之,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不签字,并不会阻止相关程序的推进和法律文书的效力,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异议和诉求。当事人应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