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诉讼时效失效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会怎样?


在探讨主债务诉讼时效失效对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影响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简单来说,如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那么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债务人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了。 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当主债务诉讼时效失效时,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影响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不能以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是相对独立的合同,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依据,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保证人就不能免责。 但是,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即使主债务诉讼时效没有失效,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一旦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消灭了。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主债务诉讼时效失效的情况,保证人应当仔细审查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保证人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其他可以免责的事由。同时,债权人也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而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