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什么样的房子可以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往往是备受关注的焦点。那么,离婚时什么样的房子可以进行分割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这里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从结婚登记到离婚这一段时间。 首先,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无论是全款还是贷款,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购买的房产就属于这里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其次,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在离婚时也是可以分割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再者,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相关规定。 然而,一方的婚前房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能进行分割的。除非双方有约定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总之,判断离婚时房子是否可以分割,关键在于确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操作中,要结合具体的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准确判断和合理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