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会产生什么影响?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所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对于承租人来说,首先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也就是说,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用途使用租赁物。比如,你租了一套房子居住,你就有权利在房子里正常生活居住。此外,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还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但承租人也有相应的义务。最主要的是支付租金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承租人还需要妥善保管租赁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出租人而言,其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同时,出租人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过,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在违约责任方面,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租金并承担逾期利息;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并赔偿损失。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没有续签合同,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如果双方都有继续租赁的意愿,可以协商续签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