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法第40条规定的情况需要给补偿金吗?

我在公司上班,听说劳动法第40条有相关规定。我想知道,如果公司按照这条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能不能拿到补偿金啊?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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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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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通常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看相关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劳动法》第四十条内容有对应关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当用人单位依据类似劳动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相关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非自身原因导致失去工作时,能有一定的经济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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