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几年,最近公司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我想了解下,在哪些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给我补偿金的呢?这关系到我的切身利益,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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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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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的解除过程中,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需要承担的责任。经济补偿金通俗来讲,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一笔钱,作为对劳动者失去这份工作的一种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简单说,就是员工生病了,病好后干不了原来的活,调岗后还是干不了,这时单位解除合同要给补偿。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比如员工工作能力不足,单位给培训或者换了岗位还是干不好,单位解除合同也得给补偿。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比如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经营情况变化,合同没法继续履行,协商不成解除合同,要支付补偿。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比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还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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