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做什么?


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在解除理由方面,用人单位必须有合法正当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注意,单位得有证据证明这些情形确实存在。例如,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需要有明确的录用标准和考核结果。 其次,对于一些非因劳动者过错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特殊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在解除程序上,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后,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