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个人信息权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信息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相关内容在民法典中继续适用)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个人信息权所包含的内容。 首先,个人信息的定义需要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这表明,凡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特定个人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从权利内容来看,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多项权利。 一是知情权。个人有权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收集、使用的情况,包括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等。例如,当我们在注册某个APP时,该APP应该明确告知我们会收集哪些个人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将用于何种用途。 二是决定权。个人可以决定是否允许他人收集、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商家要求我们提供个人信息以获取某些服务,此时我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提供。 三是查阅、复制权。个人有权查阅、复制自己的个人信息。这就好比我们可以要求相关机构提供我们个人信息的副本,以便了解信息的具体内容和使用情况。 四是更正、补充权。如果个人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存在错误或者不完整的情况,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更正、补充。比如,我们发现自己在某网站上的注册信息有误,可以要求网站进行修改。 五是删除权。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其个人信息。例如,当信息处理者违反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个人就可以行使删除权。 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个人信息权的主要内容,它们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等。当我们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