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解除权三三一规则?

我在处理合同相关事务时,听说了解除权三三一规则,但不太明白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这个规则到底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对我处理合同问题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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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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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三三一”规则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一项重要规则。下面来为你详细解释。 “三三一”规则包含了三个时间节点,即三个月、一年和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三个月”,就是在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时,经对方催告后,违约方需要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就有权解除合同。 “一年”指的是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催告的情况,解除权人要在知道可以解除合同的事情后一年内去行使这个权利,不然就不能再解除合同了。 “三十日”则是在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给予相对方三十日的异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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