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一些法律新闻的时候,经常看到‘能动司法’这个词,但不太明白它具体是什么含义。它和我们平常理解的司法有什么不同呢?我想了解一下能动司法确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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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持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简单来说,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更加积极主动地去解决问题。 从本质上看,能动司法体现了司法的主动性。传统的司法观念强调司法的被动性,也就是‘不告不理’,法官一般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才介入案件。而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更主动地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比如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积极进行司法调解等。 我国虽然没有专门一部法律明确对‘能动司法’进行定义,但能动司法理念是契合我国法律体系精神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就体现了法院可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通过调解等方式来化解矛盾,这其实就是能动司法的一种体现。 能动司法还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通过法官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使司法活动更加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同时,也能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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