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
我遇到了一些和行政机关有关的事情,听说有行政复议前置这么个说法,但我不太懂。我想知道行政复议前置到底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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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简单来说,就是某些特定的行政纠纷,得先找行政复议机关处理,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才能去法院打官司。 行政复议前置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设置行政复议前置主要有几方面的考虑。一方面,行政机关对本领域的业务比较熟悉,能够更专业、高效地处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政争议。另一方面,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能让行政机关有机会自我纠错,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 不过,行政复议前置只适用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如果不在这些规定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当遇到行政纠纷时,一定要先弄清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再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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