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是什么?
我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遇到对方有一些行为感觉是在妨碍诉讼正常进行,但不太确定。想了解一下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具体是指什么,它包含哪些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这样我能判断我遇到的情况是不是属于这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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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当有人做出了干扰、阻碍行政诉讼正常开展的行为时,法院为了保证诉讼能够顺利进行,依据法律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在行政诉讼里,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对这些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一法律条文为法院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手段,确保行政诉讼能够在公正、有序的环境中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的约束和制裁,促使诉讼参与人遵守诉讼秩序,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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