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之前别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合法的要钱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的范围有以下几类。首先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破产债权。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赊购了一批货物,约定了付款时间,但在付款时间到来之前甲公司破产了,那么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这笔货款债权就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因为乙公司没有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设定担保,所以只能作为普通的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其次是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假设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并以自己的一台设备作为抵押。但在破产程序中,丁公司放弃了对这台设备的优先受偿权,那么丁公司的这笔债权就会转化为破产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一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还有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例如,戊公司和己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如果某个项目成功完成,己公司就需要向戊公司支付一笔款项。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戊公司破产了,虽然这个条件还没有完全成就,但根据法律规定,己公司对戊公司的这笔可能的债务也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另外,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比如庚公司向辛公司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但在借款的第二年庚公司申请破产,那么辛公司的这笔未到期债权就视为到期,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最后,对于连带债权人来说,他们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比如几个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他们既可以推选一个代表来申报债权,也可以一起去申报。同时,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这就是说,如果保证人已经替破产企业还了钱,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如果还没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提前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