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这一权利的设置,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在破产程序中其债权和债务处于不平等的清偿地位。
从概念上来看,通俗地讲,就是如果你既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又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那么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你可以用自己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去抵销所欠破产企业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这其中,第一种情形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来不当抵销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例如,甲是债务人,乙是甲的债务人,丙是甲的债权人,若乙在甲破产申请受理后从丙处取得对甲的债权并主张抵销,这就可能使乙获得不当利益,而 其他债权人可分配的财产减少。
第二种情形,若债权人在已知债务人有破产风险的情况下还对其负担债务,可能存在恶意利用抵销权的嫌疑。不过,如果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是破产申请一年前就有的原因负担债务,则可以抵销,保障了正常业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种情形同理,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已知债务人有破产情况时取得债权,也可能存在不当目的,除非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一年前的原因取得债权。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债权人,且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若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确认抵销权。
总的来说,破产抵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法律也对其行使进行了严格规范,以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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