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裁判结果约束力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而代位权的裁判结果约束力就是指法院对代位权纠纷作出裁判后,该裁判结果对相关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对于债权人来说,一旦法院判决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债权人就有权直接从次债务人处受领清偿。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是说,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的清偿,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例如,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甲提起代位权诉讼获胜,丙直接向甲支付10万元后,甲与乙之间的1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乙与丙之间的1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都相应消灭。 对债务人而言,代位权诉讼的裁判结果对其具有拘束力。当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时,债务人不得就该债权再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因为债权人是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裁判结果已经对该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处理。即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还有剩余部分,债务人也只能在债权人受偿后,就剩余部分再向次债务人主张。 对于次债务人,其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这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有规定,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比如,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存在质量瑕疵等抗辩事由,次债务人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而且一旦法院作出裁判,次债务人必须按照裁判结果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代位权的裁判结果约束力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它明确了各方在代位权诉讼后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债权债务关系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