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是什么?


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个罪名。 首先是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从主体来看,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还是单位为了集体的利益,都有可能触犯这个罪名。例如,某个人为了让某公司工作人员在项目招标中给予关照而送钱,或者某公司为了拿到业务,以公司名义给对方工作人员行贿。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比如,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通过行贿获得贷款,这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达到这个数额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贿的财物数额、行贿的对象等因素。同时,要区分正常的业务往来和行贿行为。如果是为了表达感谢、增进合作等正常目的,给予对方小额的礼品、礼金,且不涉及不正当利益的谋取,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以正常往来为幌子,实质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仍然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罪。 总之,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是一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犯罪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开展业务和谋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