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是什么样的?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的相关内容。 首先,什么是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呢?简单来说,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例如,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担心另一方会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接下来看看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一份完整的财产保全申请书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标题,直接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即可。 第二部分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第三部分是请求事项。要明确写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哪些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多少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等。 第四部分是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详细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经过和现状等。要阐述清楚为什么要申请财产保全,即说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申请人造成其他损害的具体情况。例如,说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等。 第五部分是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等行为,要在申请书中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等情况。 第六部分是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要准确写明向哪个法院提交申请书,一般是受理该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 最后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总之,写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时,要确保内容准确、清晰、完整,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