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听说有个不安抗辩权,但是我不太懂。我就想知道,这个不安抗辩权到底是啥意思 啊?它在合同里能起到啥作用呢?我很担心自己在合同里的权益,所以特别想了解清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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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一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在合同关系里,双务合同是双方都互负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不安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发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义务时,还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遭受损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该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是随意就可以中止履行的,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就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先履行义务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 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在维护合同交易安全、保障先履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它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的履行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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