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对方声称是替另一个人签的,但后来我发现他根本没有代理权限。我想知道这种没有代理权的人以别人名义签的合同到底是怎么回事,它的性质、效力这些方面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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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权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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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通俗来讲,就是一个没有得到他人授权的人,却以他人的名义去和别人签订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里,存在三个关键角色:没有代理权却去签合同的人,也就是无权代理人;被无权代理人冒用名义的人,即被代理人;还有和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就属于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对于这种合同的效力,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如果被代理人对这个合同进行了追认,也就是被代理人表示认可这个合同,那么该合同就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例如,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和相对人签订了一份买卖货物的合同,被代理人后来知道了这件事,并且同意履行这份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就有效,被代理人要向相对人交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等。《民法典》明确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就不发生效力。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保障了。此时,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善意相对人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的相对人。善意相对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而且,因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相对人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赔偿的范围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一般不能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另外,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这种情况构成表见代理。例如,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让相对人有理由认为他有代理权。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要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这也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总之,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当事人要依据相关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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