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诉,它的性质是怎样的?
我在一场民事诉讼里,被告突然提出了反诉,我不太明白什么是反诉。它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又具有怎样的性质?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知识,以便应对接下来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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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在别人告你的这个官司里,你反过来告对方。 从反诉的定义可以看出其一些特点。首先,反诉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例如甲起诉乙要求归还借款,乙则可以针对甲提出反诉,比如乙认为甲交付的借款存在质量问题(假设借款是以某种物品形式存在的合理情况)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反诉具有独立性。虽然反诉是在本诉的程序中提出,但它并不依赖于本诉而存在。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依然可以继续进行。就好像甲撤回了对乙归还借款的起诉,乙提出的关于损失赔偿的反诉还是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下去。 反诉还需要与本诉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基于同一事实。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本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反诉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这就是基于同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反诉。 从性质上来说,反诉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保障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让被告有机会通过反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通过反诉,可以抵销、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乙的反诉成立,那么甲要求乙归还借款的请求可能就会因为乙的损失赔偿而被抵销一部分或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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