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有哪些?

我借了一笔钱给朋友,朋友一直不还,后来我发现他有一笔到期债权却不去追讨。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满足什么条件我能行使这个权利去帮他追债来还我的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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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债务人向别人要钱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自己去要这笔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如下: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权还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你借给朋友钱,有借条等合法凭证证明债权存在,而且已经过了还款日期,满足这个条件才有可能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样做。比如债务人明明知道别人欠他钱,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追讨,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与债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比如你朋友欠你10万元,你代位行使权利去追讨时,最多只能追讨10万元,不能超过这个金额。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护自己债权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在行使时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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