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了还款时间他却还不上。后来我发现他有对别人的到期债权却不积极去要。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这么个说法,想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能不能用这个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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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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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举个例子,甲借给乙一笔钱,乙到期不还,而此时乙对丙有一笔到期债权却不去索要,甲就有可能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权利,要求丙向自己偿还相应的债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要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且已到期。这是基础,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或者还未到约定的还款时间,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样做。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及时行使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就能够得到清偿。最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不能代位行使的。 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相对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并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超出自己债权的范围去主张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全部债权。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了清偿,那么相应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比如诉讼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有助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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