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以及行使条件有哪些?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现在朋友不还钱,还对他自己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可我不太清楚这到底是什么,满足什么条件我才能行使这个权利呢?想了解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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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当债务人不好好行使自己对别人的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去行使他的债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下面详细说说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基础,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那代位权也就无从谈起。比如,因赌博等非法活动产生的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这个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被代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指的是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合理的方式去主张债权了,只是还没有得到结果,那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不积极追讨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按时得到清偿。比如,债务人明明有能力让次债务人还钱来偿还自己的债务,但却不管不顾,使得债权人的钱一直收不回来。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通过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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