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简单来说,就是当你觉得这个法院没资格来管你这个案子的时候,你可以提出来让案子到有资格的法院去处理。 在理解这个概念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刑事诉讼管辖权。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它主要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则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是有其法律依据的。我国虽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但相关的法理和司法实践是支持这一权利的。从法理上来说,当事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而管辖权的正确确定是公正审判的前提之一。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却审理案件,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提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有积极意义的。一方面,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案件由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比如,当事人可能面临不便参加诉讼等问题。另一方面,它有助于保证司法机关正确行使管辖权,避免不同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抢案件的情况发生,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适用情况上,当出现管辖错误的情形时,当事人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案件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却错误地由中级法院受理;或者案件应由犯罪地法院管辖,但却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受理等情况。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间内向受诉法院提出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总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