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信执行人?
我在生活中听到了‘失信执行人’这个词,但不太明白它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什么样的人会被列为失信执行人,成为失信执行人会有什么后果,能给我详细讲讲这个概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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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执行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明明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作出了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要求某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偿还债务、交付物品等,如果这个人有条件去完成这些义务,却找各种借口拒不执行,法院就可能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成为失信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一旦被列为失信执行人,会面临诸多限制和后果。在生活方面,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在工作和经济活动中,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这对个人的事业发展会产生严重的阻碍。而且,失信信息还会影响个人的声誉和形象,给其带来较大的精神压力和社会舆论压力。 所以,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成为失信执行人。如果不小心陷入债务等纠纷,也应该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而不是选择逃避和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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