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对象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经常听到失信惩戒对象和失信被执行人这两个词。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感觉都和失信有关。我想知道这两者在定义、范围、限制措施等方面分别有什么不同,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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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对象和失信被执行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内涵、适用范围以及相应的限制措施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失信惩戒对象,是指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受到信用惩戒的个人或单位。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在社会生活或经济活动中,做出了违背诚信行为的主体。从适用范围来看,它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各个领域违反信用规则的行为。比如在市场交易中恶意拖欠货款、在社会生活中不履行公共服务缴费义务等。对于失信惩戒对象的惩戒措施,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会对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融资信贷等多个方面进行限制。同时,在一些公共资源交易、财政性资金支持等方面也会受到约束。 失信被执行人,则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经过法院判决,明确了有还款或其他执行义务,但却故意不执行的人。它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司法执行领域。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其中包括限制高消费,像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还会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并且,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会被公开,对其名誉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虽然失信惩戒对象和失信被执行人都与失信行为相关,但在概念、范围和限制措施上有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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