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和失信人的区别是什么?


被执行人和失信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法院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当事人。简单来讲,就是有官司败诉了,需要按照法院判决去做某些事情,比如还钱、交付物品等的人。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就成为了被执行人。 而失信人则是在被执行人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所列举的情形,比如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就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失信人。 在限制措施方面,被执行人在被执行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划拨、拍卖等执行措施,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而失信人面临的限制更为严格和广泛。根据相关规定,失信人会被限制高消费,比如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二等座以上座位,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同时,失信人的信用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此外,二者的移除条件也不同。被执行人只要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就会终结,其被执行人身份也就随之消除。而失信人想要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除了要履行义务外,还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条件,比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