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一个在法律执行领域常见的概念,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体系有着重要作用。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法院已经判决了某人需要做某件事,比如还钱、履行合同等,但这个人明明有能力去做却故意不做,这样的人就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具体情形,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只要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就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诸多限制和后果。在日常生活方面,被限制高消费,比如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子女也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在经济活动中,金融机构可能会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这些限制措施旨在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想要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总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一种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有着重要意义。大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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