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扰乱法庭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庭这个特定的场所里,做出一些破坏法庭正常审理秩序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就会构成此罪。 从犯罪构成来看,它有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主体,一般是在法庭参与诉讼活动或者旁听的人,比如当事人、证人、律师,也可能是普通的旁听群众。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其次是犯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说,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扰乱法庭秩序,还故意去做。比如,为了发泄自己对案件结果的不满,而故意在法庭上大吵大闹。 在犯罪客体方面,扰乱法庭秩序罪侵犯的是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法庭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场所,维护法庭秩序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必要条件。最后是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一是聚众哄闹法庭,指的是多人聚集在一起,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二是冲击法庭,即未经允许强行进入法庭,破坏法庭的设施或者妨碍司法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三是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法警等,对他们进行暴力攻击的行为。四是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故意毁坏法庭的重要证据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该条法律明确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类型和相应的处罚。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法庭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保障司法活动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无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人员,都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