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有某些严重的过错行为,使得婚姻无法继续下去,那么没有过错的另一方就可以要求有过错的这一方赔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比如张三已经和李四结婚了,却又和王五登记结婚,这就是典型的重婚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无过错方可以依据该制度请求赔偿。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比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和第三者住在一块,这也属于严重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像丈夫经常打骂妻子,给妻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伤害,妻子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丈夫给予损害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长期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遗弃则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例如,子女对年迈的父母不管不顾,不提供生活所需,这就构成了遗弃,无过错的家庭成员在离婚等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来判断。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导致离婚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关于赔偿的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数额规定。一般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以平衡双方的利益,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补偿。总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公平和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