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该如何理解?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简单来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做了错事,严重伤害了另一方,导致婚姻无法继续,那么受伤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做错事的一方赔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首先说重婚,就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比如,甲已经和乙结婚了,但甲又和丙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下乙就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甲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和重婚不同,虽然没有再次结婚,但长期和别人住在一起,也严重伤害了配偶的感情和权益,无过错方同样能要求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比如丈夫经常殴打妻子,导致妻子身体受伤、精神痛苦,妻子在离婚时就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如果一方有这些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过错行为都列举出来,当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严重伤害配偶感情的行为时,无过错方也能要求赔偿。 理解离婚损害赔偿,关键在于明确过错方的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婚姻的破裂,无过错方因此受到了损害。同时,无过错方需要在离婚时提出赔偿请求,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