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排他性协议管辖?


排他性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且约定该法院的管辖权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其他法院对该纠纷的管辖权。 从通俗的角度来讲,就好比两个人在事情还没发生或者已经发生之后,提前商量好要是以后有了矛盾,就去某一个特定的地方(法院)去解决问题,而且只能去这个地方,其他地方的相关部门就不再处理这个事情了。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排他性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要点。首先,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的约定是不算数的。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管辖协议。其次,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比如上面提到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这是为了保证法院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便于审理和执行。 同时,排他性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排他性协议管辖对于当事人来说有很多好处。它可以增加诉讼的可预测性,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如果发生纠纷将由哪个法院管辖,避免了在管辖问题上的争议和不确定性。此外,它也有利于当事人根据管辖法院的特点和优势,合理安排诉讼策略,提高诉讼效率。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也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比如,如果选择的管辖法院距离当事人较远,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交通费用、时间成本等。因此,在签订含有排他性协议管辖条款的合同时,当事人应该谨慎考虑,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