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税行为中金融服务是指什么?


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中,金融服务是一个重要的概念。通俗来讲,金融服务就是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为客户提供的与资金融通、金融交易等相关的服务。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服务,就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比如银行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企业或个人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就属于贷款服务的范畴。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都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这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例如,银行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信用卡年费等,都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比如我们购买的人寿保险、车险等,对应的保费收入就涉及保险服务的增值税缴纳。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当企业或个人转让这些金融商品获得收益时,就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