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不实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


在探讨增资不实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 抽逃出资罪,指的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已经投入公司的资金又抽走的行为。而增资是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增资不实通常是指股东在增资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或者规定足额缴纳增资款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来看,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并没有明确将增资不实直接等同于抽逃出资罪。 一般来说,增资不实并不直接构成抽逃出资罪。增资不实更多的是属于虚假出资的范畴。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然而,如果在增资后,股东又以各种手段将增资的资金抽回,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就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比如,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行为。 对于增资不实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增资不实的股东需要补足出资,并可能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增资不实本身一般不构成抽逃出资罪,但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的问题。如果增资后存在抽回资金等符合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罪。在遇到增资不实的情况时,股东应及时补足出资,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