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两审制指的是什么意思?


四级两审制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遵循的一种审级制度。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的含义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四级’指的是我国法院系统的四个级别。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一般设在县级行政区,负责审理大量的一审普通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则审理一些重大的一审案件以及对基层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主要审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和对中级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审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对高级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等。 ‘两审’意味着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四级两审制具有重要意义。它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让当事人有机会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申诉,使案件得到更公正的处理;又可以避免诉讼的过分拖延,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保障。不过,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不得上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