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我在看新闻时看到了‘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个词,不太明白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到底是怎么定义的,这类人在法律上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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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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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完全像正常人一样承担全部刑事责任的人。在法律中,刑事责任能力是判断一个人是否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以及承担多大责任的重要依据。 从年龄方面来看,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面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就属于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为他们在心智和认知方面还不够成熟,所以法律对他们的处罚有从轻或者减轻的规定。 从精神状态方面来说,《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类精神病人就是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但又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完全控制和辨认,所以在承担刑事责任时也会有特殊的考量。 此外,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他们因为生理上的缺陷,在接受教育、认知事物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其对行为的判断和控制能力,所以也属于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综上所述,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要包括特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部分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法律之所以对他们有特殊规定,是考虑到他们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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