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间接走私罪?


间接走私罪,也被称为准走私罪,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那些与直接走私行为相关联,具有类似走私性质和危害的行为。在法律上,它主要涵盖了两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是指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意思就是不经过其他中间环节,直接从走私人手中购买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物品”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而“数额较大”,对于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第二类情况,是指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内海、领海、界河、界湖”是特定的地理区域,在这些地方进行相关物品的运输、收购、贩卖活动,如果涉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无论数额多少,都可能构成间接走私罪;如果是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且没有合法证明的,同样会构成犯罪。这里的“合法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货物、物品来源合法以及运输、收购、贩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手续等。 间接走私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该条明确规定了上述两种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对于间接走私罪的处罚,会根据具体走私的物品和情节,按照刑法中关于不同走私物品的具体条款来量刑。例如,如果间接走私的是武器、弹药,就会按照刑法中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是普通货物、物品,就会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来量刑。 总之,间接走私罪虽然不是直接的走私行为,但同样违反了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