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负责商品检验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不按照正常的检验流程和标准,故意做出虚假的检验结果。 要理解这个罪名,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相关的主体。这里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也就是现在的海关总署;商检机构则是指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只有这些特定的工作人员实施了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此罪。 关于“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表现。“徇私”通常是指为了私情、私利,比如接受了他人的贿赂、人情等;“舞弊”就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操作。伪造检验结果包括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方面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检验结论,可能是故意把不合格的商品检验为合格,也可能把合格的商品检验为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因为虚假的检验结果,导致不合格商品大量流入市场,对国家、社会或者消费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对外贸易声誉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如果仅仅是因为工作失误导致检验结果不准确,一般不会认定为该罪。因为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伪造检验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总之,商检徇私舞弊罪是为了保障国家商品检验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而设立的罪名。它警示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