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共同保证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而当有两个或以上的人一起为同一债务做担保时,就涉及到了共同保证。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民法典中的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多个人一起为同一个债务人的债务负责。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一笔钱,王五和赵六都为张三的这笔借款做了保证,王五和赵六就构成了共同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共同保证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按份共同保证。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各自的保证份额时,每个保证人只需要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比如上述例子中,王五和赵六约定,王五对张三债务的 60%承担保证责任,赵六对 40%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如果张三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李四只能要求王五承担 60%份额的债务,要求赵六承担 40%份额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连带共同保证。当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时,债权人就拥有选择权,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王五和赵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李四既可以要求王五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赵六承担全部债务。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假如王五替张三偿还了全部债务,那么王五就可以向张三追讨这笔钱。 共同保证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都至关重要。无论是提供保证还是接受保证,都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