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过失犯?


共同过失犯是刑法学领域中一个重要且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概念。简单来说,共同过失犯指的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各自的过失心理,共同实施了某一行为,进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要理解共同过失犯,我们需要先弄清楚过失犯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比如,医生在做手术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这就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而共同过失犯强调的是‘共同’这一特性。多个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存在过失,并且他们的过失行为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促成了危害结果的出现。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意味着在共同过失犯的情况下,各行为人不是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刑事责任,而是根据每个人的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定罪量刑。 例如,建筑工地上,工人甲和工人乙都因疏忽没有正确固定脚手架,最终导致脚手架坍塌,造成人员伤亡。此时,甲和乙构成共同过失犯,但司法机关会分别考量甲和乙的过失行为,根据他们在事件中的责任大小来判定刑罚。 共同过失犯与共同故意犯罪有明显区别。共同故意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并且在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协同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而共同过失犯中,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共同过失犯对于合理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这需要综合考虑各个行为人的注意义务、预见能力以及其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罪责相适应,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